新聞提要: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記帳並保存帳證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依法核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次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帳簿應保存10年及憑證應保存5年。 該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事務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因該事務所申報之收支報告表登載全年度費用總額及費用明細資料與稽徵機關資料庫系統查調資料不符,收支報告申報明細與歸戶資料金額巨額異常,遂列選查核;嗣經調帳查核後,該事務所因無法提示相關申報費用支付證明,該所遂依查得資料依法核定其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該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誠實申報執業收入及費用支出,避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虛列費用而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李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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